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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出台-Kaiyun网页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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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出台发布日期:2024-04-23 19:42:21 浏览次数:

  大皖新闻讯近年来,招标代理市场不断发展,招标代理队伍逐渐壮大,但也存在能力和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4月18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规范、高效、有序进行,近日,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修订,经合肥市司法局“三统一”备案后出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并负责采集、记录、上传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监管部门主动采集等方式获取。其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记录和报告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代理行为,强化综合评价结果运用。

  综合评价采取实时定量评价(一标一评)与综合动态定性评价(季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分为五个等级。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的为AAA级,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AA级,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A级,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为B级,低于60分的为C级。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综合评价基准中不良行为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向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发送工作提示函、建议书、风险提示单等。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合公法〔2021〕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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