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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参加招投标的保证金不退怎么办?-Kaiyun网页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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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参加招投标的保证金不退怎么办?发布日期:2024-04-27 16:04:11 浏览次数:

  宣威某康养工程公司欲开发一地热资源,因开发前需要由专业地质勘探开展地质勘测。2021年5月,宣威某康养工程公司与云南某项目管理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一份,由某项目管理公司作为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工作。含原告云南某勘探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如期递交了项目投标文件,在此过程中,云南某勘探公司向云南某项目管理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该工程项目经评定后确定了另一家地勘公司为中标人,已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云南某勘探公司并未中标。根据此前的合同约定,本应在五个工作日后退还的保证金却迟迟未能退还给原告云南某勘探公司。宣威某康养工程公司、云南某项目管理公司两家公司相互推诿,都认为自己不负担退还保证金的义务。

  本案中,招标人宣威某康养工程公司系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当然义务人,而云南某项目管理公司是代理宣威某康养工程公司实施招标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招标人承担。根据招标文件内容,云南某勘探公司在投标时,明确知晓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招标代理关系。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他们之间或由他们共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权利义务。云南某勘探公司在提交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证据,均无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不负担投标保证金退还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并非不受法律规制,投标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反映,由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宣威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宣威某康养工程公司向云南某勘探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本案一审生效,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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