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规范适用于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依法监督的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委托。
1.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具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从事代理业务处罚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
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制定的范本、评标办法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发布;
3.协助项目单位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4.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组织开标、评标、做好记录;
5.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支付评标(评审)专家费用;
1.在承接业务前,应充分了解拟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对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采取防范措施,代理项目存在需要本公司回避情形的,不得承接。
2.招标代理机构受项目单位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应与项目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3.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项目后,应依据项目特点和技术经济需求等,组建由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招标代理项目组,实施招标代理相关工作。
4.在合同履约期限内,招标代理项目组中的关键成员应相对固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有具备相似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代替。
5.招标代理机构应获取实施招标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和信息,包括招标项目前期批复资料、技术经济资料、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单位实施招标的需求等。当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招标条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项目单位,说明原因。
6.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应予以提醒和劝阻,并向项目单位作出必要的解释。
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办事指南”(网址:).根据相关办事指南的提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电子服务系统办理新办电子证书(CA)并与交易中心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提交应具备招标条件交易项目相应材料---提交交易信息发布公告---开评标场地使用申请---办理专家抽取---办理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申请---发布成交公示(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办理合同备案并监管部门公示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发布后具备法律效力,并作为后续招投标事项的依据。
1.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并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项目单位处理异议(质疑)事项,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5.自觉遵守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制度,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配合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
6.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招投标所有环节按照规定流程完整操作,每个招投标流程涉及数据填写准确,保证数据推送质量和时效;
7.发现代理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