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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站:招标代理合同定义(3)发布日期:2025-01-20 12:58:07 浏览次数: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事项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⑽ 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⑾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结果提交甲方,由甲方依法确定中标人;

  ⑿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⒀ 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开云网站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⑹ 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上述6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它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年月日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2.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条款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只能就本合同未尽事宜作出约定,否则该补充条款无效);

  3、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以单项中标价格为基准,按 / 标准的收费基准价格的 / 收取,确定为 按壹万伍仟元整(包干价,含税,且不作任何调整)。

  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返还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

  1、招标代理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及按《关于颁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1]1号规定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按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2.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报经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向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一份。如双方发生争议,以向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的一份为准。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代理内容,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⑸ 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⑹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⑷ 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⑸ 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⑹ 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

  5、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代理从业人员;

  2、及时完整地提供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相关法律文件、招标人的招标要求、期望及其它有关招标资料;

  3、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关技术资料及填写的有关招标表格等按要求审查后盖章。同时将审查盖章后的有关文件、表格及有关技术资料及时送招标监督机构备案(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定招标程序及对有关招标过程中的一切合法行为和活动予以认可;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它)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 年 月 日,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大写) / 元整。代理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金额代理费给代理人;

  5、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10、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套完全的招标档案,其中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⑺ 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和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

  ⑻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和预备会议(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⑼ 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备案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四、权利和义务

  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⑵ 向乙方提供有关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

  7、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将答疑会内容形成书面文字解答送给各投标单位;

  2.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将重新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乙方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代理。

  1.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支付了,则无权收回;如果尚未支付,则由甲方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

  2、乙方在单项工程定标后三日内向中标人提出该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支付申请,中标人于收到支付申请后五天内一次性支付该项费用,否则不予发放中标通知书。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代理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尽量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需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⑴ 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理合法; ⑵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⑶ 乙方及附属机构保证不参与本项目任何标段的投标,也不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

  招标范围: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招标人的要求并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完成本项目的 (委托范围)等全部招标代理业务。 工作内容:该项目要求招标内容的全部招标工作,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印刷和发售;投标文件的收取;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组织开标会议、清标及评标会议;组织进行合同谈判并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按照业主要求的格式和份数准备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⒁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代理费;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价格金额为5000万,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7、负责本次招标代理业绩的责任人 (签字),电线、不得将本合同代理服务转让第三方;

  9、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工作失误、渎职造成代理工作严重失误或泄露标底及其他保密内容,使招标人受到重大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扣减代理费用,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责任赔偿;甲方(有权对后期)单项招标不予委托代理或单方面终止代理合同,直至追究代理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