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开云(中国)官方网站

Kaiyun中国: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投标资讯资讯发布门户网站-Kaiyun网页登录入口

13128784031

Kaiyun中国: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投标资讯资讯发布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25-08-14 16:05:28 浏览次数:

  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建设函〔2025〕4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拓展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工作部署,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拟组建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为此起草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1.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2.传线.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4.联系电话。 水利部办公厅 附件1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水利部指定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水利部指定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基本原则】评标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水利部对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具体工作,水利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实施行政监督。 第六条【系统建设运行要求】评标专家库建设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积极推进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评标专家库运行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保护等有关规定,按照非必要最小化原则管控接口数量和用户权限,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第二章 评标专家基本要求 第七条【入库条件】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禁入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除名或清退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因本人工作、身体健康等原因,可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也可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义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建安中心管理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考试,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按要求及时请假;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五)不向招标人(含招标人代表)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压制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 (七)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投诉调查等; (九)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评标前不向他人透露被抽取的信息,评标后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将投标文件及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以记录、摘抄、复印、拍摄等任何形式带离评标现场或泄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一条【专业分类】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入库程序】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遵循以下程序: (一)专业人员填写《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准备必要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专业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水利部直属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专业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的专业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建安中心对通过初审的专业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测试或者评估,对通过审核和测试或者评估的专业人员聘任入库,并确定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三条【聘期和续聘】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建安中心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四条【必须使用项目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 (一)国家审批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项目; (二)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国家审批(核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水利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专家选取方式】选取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选定专家资格条件和具体理由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本地抽取情形】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招标成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在地区的评标专家: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至800万元(含800万元)人民币;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招标人代表除外);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五)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与投标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六)其他与投标人等招投标参与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七)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职或退休、离职人员,存在交叉工作经历(只要有一次原单位从业经历)不满三年的人员。 招标人应按第一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 第十八条【抽取使用程序】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使用评标专家,遵循以下程序: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二)招标人应当在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于开标前不超过48小时从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库按抽取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自动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本人确认能否参加评标; (四)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录评标专家库确认评标结束; (五)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登录评标专家库进行相互评价。 第十九条【补抽情形和程序】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抽。 评标开始前,评标专家因请假或者被发现有回避事由不能参加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该评标专家的专业,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抽专家。若因该评标专家的专业抽空导致无法补抽时,由招标人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换专业的申请,经同意后继续补抽专开云网站家。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无故不到场、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该评标专家的专业,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抽专家。 若补抽时距评标开始不足20小时或者评标开始后补抽的,招标人可以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优先抽取交易中心所在地区的专家。 若因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招标人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专家参加评标要求】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的,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应当及时按要求请假。 第二十一条【专家所在单位要求】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共享使用条件和程序】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满足需要专家的,招标人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安中心同意后,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抽评标专家,也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全部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信息保密要求】建安中心、信息中心应当加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以及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五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记录】建安中心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等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教育培训】建安中心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评标专家每年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在线培训,并参加相关考试。 第二十六条【履职考核】建安中心应当制定评标专家考核标准,每年初据此组织开展上一年度评标专家考核。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建安中心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开云网站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七条【考核异议处理】评标专家可查询本人年度履职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5日内向建安中心申请复核。建安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需要核查、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调整出库】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建安中心应当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一)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二)以虚假材料入库的; (三)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四)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并提出申请的。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调整出库的,5年内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因第(二)项情形调整出库,或者因第(三)项情形调整出库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相关情况同时通报其入库初审单位。 第二十九条【暂停专家资格】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6个月: (一)连续5次被抽中均未参加评标的; (二)1年之内被抽中3次以上,参加评标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 (三)承诺参加评标但未参加评标的; (四)在评标结束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的; (五)未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的。 第三十条【暂停参加评标】评标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等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建安中心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评标专家可申请恢复参加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费用承担】评标专家应当自行安排参加评标活动的交通食宿。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标准》(见附件3)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并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家违规责任】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时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四)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建安中心。 第三十三条【专家终身责任】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建安中心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建安中心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初审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向建安中心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专家赔偿责任】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组建单位违规责任】建安中心、信息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 (三)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规责任】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违规责任】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适用本办法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抽取专家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等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建安中心对评标专家作出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等处理后,应当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按规定予以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X月1日起实施。 来源:水利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集中公告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有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请问是否合规,是否需要请其中一位予以回避?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目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明确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多与“供应商”角色有关,而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从实践层面来说,一般在宣布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后,评审专家个人应对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行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形。如果两位专家都不存在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则即使来自同一单位,只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做到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其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可以继续进行评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但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对此类情况则持有不同的规定。 来源:采云研修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有何影响?

  股权投资基金在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中的创新实践——以新疆G30连霍高速项目为例

  第十七届国际交通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在京开幕 集中宣介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实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