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称你公司在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服务(项目编号:[350101]ZCXZB[GK]2025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70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中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4000000元,2025年6月6日组织开标,2025年6月9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7.2评标标准”的“技术项”中规定“8.项目师资水平:根据投标人拟为本项目储备可供选择的师资水平由评委进行评分:配备可供选择的授课教师专家团队中,具有以下资格:①教师专家团队人员中至少需涵盖管理学、金融学、会计学、经济学四个类别中其中任意3个类别及以上的教育行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②获得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的学历的,同时满足①②类型的授课教师专家总人数占比≥80%,得3分;60%≤①②类型的授课教师专家总人数占比80%的得2分;40%≤①②类型的授课教师专家总人数占比60%的得1分;①②类型的授课教师专家40%的不得分。需提供人员列表、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可证明双方有合作关系的合同或聘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证明文件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满分3分)”。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对招标文件上述要求进行响应时提供了魏**的《聘书》,该《聘书》载明“兹聘任魏**同志为我学校特聘讲师。有效期3年,自2024年1月4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及落款单位为你公司。
经向你公司调查开云网站核实,你公司《关于“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服务”项目事项的情况说明》显示,对招标文件上述规定进行响应时提供的魏**老师的《聘书》真实有效并提供了与福建省******集团股份公司签订的《合作共建协议书》、福建省******集团股份公司向魏**支付授课费的发票及魏**授课照片。
经向魏**调查询问,其答复称“福建飞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没有聘任其为2024年1月4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特聘讲师,《聘书》不真实,不存在通过福建省******集团股份公司聘其为福建飞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讲师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服务项目申请监督检查的函》、魏**《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处理询问笔录》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聘任魏**的《聘书》,该聘书载明“兹聘任魏**同志为我学校特聘讲师。有效期3年,自2024年开云网站1月4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经魏**确认,其与你公司在2024年1月4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聘任关系,你公司在调查阶段提供的《合作共建协议书》、发票及授课照片亦无法证明与魏**存在聘任关系。因此,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魏**的《聘书》中载明的聘任内容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相符,非真实的材料。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提供了上述与客观真实情况不相符的材料,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评标标准规定,获得了相应的分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000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000000×5‰=2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