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下称《指引》)正式实施¹。全文共8章42条,以“全周期管理”为视角,覆盖标前、招标、评标、定标、履约、监督六大环节。本文将结合法条衔接关系,对《指引》中的核心条款进行解读,并梳理《指引》背景下,各方主体的合规路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就《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了《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从招标投标全周期管理角度出发,围绕标前工作、招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6个重点环节,逐项明确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和要求,强调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²。《指引》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具备创设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但其通过细化《招标投标法》《条例》的原则性要求,已成为国有资金、国家融资项目中,判断招标人是否勤勉尽责的核心依据,对招投标活动具有实质约束效力。其核心影响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责任周期全延伸,将招标人责任从传统“标前至定标”拓展至合同履行全程;二是审查责任实质化,赋予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穿透式核验权,弱化对评标委员会的过度依赖,强化招标人实质审查义务;三是责任追溯长期化,15年资料保存期远超普通诉讼时效,构建全周期责任追溯机制。
标前策划是招投标合规的源头,《指引》针对“规避招标”、“盲目招标”等痛点,细化了上位法的操作要求。
1.强制招标与例外情形:《指引》第八条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条例》第九条的基础上,明确8类法定不招标情形(如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不可替代专利技术等),并要求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书面说明不招标事由。实践中,若滥用“不招标”例外(如以“应急”名义规避招标),将面临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追责。
2.非强制招标项目的科学决策:《指引》第九条确立“成本-效率-效益”综合评估原则,对招标成本高、无有效竞争的非必招项目,允许采用询比、竞价、谈判等灵活采购方式。招标人需留存论证记录,避免因采购方式选择不当被认定为变相规避招标。
3.招标方案的前置策划:《指引》第十条要求通过市场调研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方案,同类重复性项目可采用框架协议招标(第十一条),这是对《条例》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立法精神的延伸,通过一次竞争、长期供给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针对招标文件“量身定制”、围标串标、异常低价投标等高发问题,《指引》将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防控措施。
1.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指引》第十三条要求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重点排查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标准不合理等问题,直接对接《条例》第三十二条列举的7类歧视性情形(如限定特定地域业绩、要求与项目无关的资质)。
2.异常投标与围标串标防控:《指引》第十五条明确4类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含文件异常一致、资质挂靠、虚假业绩等),允许投标人解释说明,违规情形可列入保证金不予退还范围。这一规定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形成衔接,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串通投标违法所得超20万或中标金额超400万即需刑事立案。
3.保证金管理优化:《指引》第十九条明确招标人不得限制保函(保险)形式保证金,需核验保函真实性,违规者按“排斥潜在投标人”处罚(第三十八条)。同时,结合《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明确未中标人保证金需在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中标人保证金3日内退还,逾期需支付违约金。
聚焦开标程序不规范、评标干预、定标随意等问题,《指引》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监督约束。
1.开标评标规范化:《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开标全程记录、异议当场答复并签字确认,落实《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减少人为干预,保障评标公正。
2.招标人代表履职强化:《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选派熟悉项目、懂法规的专业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禁止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任职,其职责包括监督评标专家、提议核查异常投标等,避免“倾向性引导”“违规干预”等问题。
3.定标权与核验责任:《指引》第二十六条赋予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定标权,但需全程记录可追溯;第二十七条明确定标前需核验候选人资质、业绩、履约能力等,发现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4类情形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这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条例》第五十六条形成衔接,既保障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又堵住挂名投标、业绩造假的漏洞。
“重招轻管”是长期困扰招投标市场的顽疾,《指引》强化标后管理,实现“招管并重”。
1.履约跟踪与变更管控:《指引》第三十二条要求跟踪中标人主要人员到岗、分包合规、合同变更等情况,变更金额超中标价10%需严格审批,对接《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规定,防范通过设计变更变相抬价。
2.档案留存与后评价:《指引》第三十四条要求全流程资料保存不少于15年,电子文件需符合归档规范,落实《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报告需存档备查”的要求;第三十七条要求合同签订后30日内开展招标后评价,分析问题并改进。
3.全链条责任追究:《指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构建了覆盖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的责任体系: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不予退还保证金;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规的,招标人可追究赔偿责任;招标人自身违规的,面临行政罚款并赔偿投标人损失,同时需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构建全周期合规体系将《指引》42条要求深度嵌入内部管理制度。需建立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的一套管理机制,结合项目实际配备专业招标队伍并开展专项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法条适用与实操规范。应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清单,对照《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相关规定,重点排查排斥性条款、不合理资质要求等问题,留存完整的审查会签记录作为勤勉尽责的证据;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需在合同中明确代理权限、解约条件及违约责任,强化对代理业务的全过程监督。同时要落实标后履约跟踪责任,重点关注中标人主要人员到岗、分包合规性及合同变更情况,对超中标价10%的变更履行严格审批程序,按照要求将全流程资料保存不少于15年,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招标后评价。
对投标人而言,需精准把握合规Kaiyun官方中国边界与维权路径,以《指引》及上位法为行为准则规范参与竞争。投标前应逐项核查自身资质与项目要求的匹配度,杜绝资质挂靠、提供虚假业绩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避免触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法律红线;报价时需基于真实成本理性报价,避免异常低价投标。要善用法定异议权与投诉权,对招标文件中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违法限制保函使用、保证金逾期退还等问题,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优先采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降低资金占用压力,如遇招标人违规拒收合规保函或逾期退还保证金,可依法主张赔偿责任。
对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而言,则需坚守履职底线,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开展业务。招标代理机构需严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条例》第十二条配备专业人员,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指引》规范;对招标人提出的设置排斥性条款、泄露标底等违法要求,应书面拒绝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替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评标专家则应恪守《招标投标法》及《条例》规定的独立公正履职原则,杜绝私下接触投标人、发表倾开云网站向性意见、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标等行为;需熟练掌握《指引》中异常投标识别、异常低价处理等要求,积极配合招标人开展核查工作,若存在违规履职行为,将面临罚款、取消评标资格甚至刑事责任。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实施,是招投标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通过细化规则,将责任具体化、追溯长期化、监督立体化,引导招标人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风控。对于招标人而言,主体责任既是《招标投标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也是规避风险、提升采购效能的核心抓手;对于投标人而言,合规竞争是立足市场的根本;对于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而言,坚守履职底线是行业生存的前提。各方应将合规理念贯穿招投标全流程,共同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就《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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