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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网站:奥泰生物(688606):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发布日期:2025-05-12 06:58:37 浏览次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泰生物”、“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负责奥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奥泰生物签订《保荐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奥泰生物的业 务发展情况,对奥泰生物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4年度,奥泰生物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 违法违规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奥泰生物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督促奥泰生物依照相关规定健全 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督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奥泰生物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奥泰生物的内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督促奥泰生物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奥泰生物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Kaiyun官方入口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2024年度,奥泰生物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4年度,奥泰生物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2024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奥泰生物不 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 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进行了 现场检查。 2024年度,奥泰生物不存在前述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 注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专注于体外诊断行业中的POCT细分领域。该行业是体外诊断行业发展最快的细分领域,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其新产品研发具有投入大、研发周期长、风险及附加值高的特征。随着POCT产品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应用于医疗诊断,市场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公司必须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究开发新的产品。若公司在未来的新产品研发速度和效率降低,无法应对产品更新迭代快的特点,将会对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造成不利的影响。并且随着各个国家的产品注册和监管法规的不断调整更新,会存在未来个别无法及时取得注册证书,导致相关产品无法上市销售的风险。

  公司主要向境外医疗器械品牌商或生产商提供快速体外诊断试剂,外销收入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19%、92.32%和94.98%,公司未来发展仍旧依赖于海外市场的拓展情况。但由于外销业务受国家出口政策、客户所在国家进口政策与政治环境、国际贸易环境、货币汇率及快速体外诊断试剂市场竞争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对公司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公司不能有效管理海外业务或者海外市场拓展目标无法如期实现,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销售以ODM模式为主,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度,公司ODM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1.66%、66.51%和65.58%。

  虽然ODM品牌销售占比正在逐步下降,但是比重相对还是较高。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受ODM模式风险变动影响较大,未来若公司主要ODM客户出现收入规模大幅下降、经营不善等问题,或者公司未来在产品质量、供货能力等方面不能满足ODM客户的需求,将可能导致客户流失,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9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境外销售,境外产品销售结算货币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会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随着公司对外投资、产业化投入以及经营资金支出增加,公司货币资金逐步减少;同时受人民币利率下调,影响存款利息收入,以及随着未来美元存款利率的波动风险,都将影响公司的利息收入。

  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医疗器械行业下的体外诊断行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行业实行分类管理和生产许可制度,美国和欧盟等主要医疗器械生产地和消费地也将医疗器械行业作为重点监管行业,实行严格的许可或者认证制度。公司体外诊断产品出口到其他国际市场,也需要符合进口国相关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满足我国以及进口国行业准入政策以及行业监管要求,公司产品在相应市场上的销售将受到限制,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体外诊断行业属于国家重点监管行业,各国对体外诊断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会对公司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收入在90%以上,产品主要销往欧洲、亚洲、美洲等国际市场。虽然目前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体外诊断产品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未来若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体外诊断产品的进口贸易政策或产品认证发生变化,公司出口业务将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内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新的监管政策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其中欧盟地区是公司最主要的海外市场。公司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欧盟地区销售适用当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IVDD,98/79/EC)。2017年5月,欧盟正式发布了新版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EU2017/746)。2021年12月,欧盟发布逐步推行方案,其中ClassA非灭菌类产品于2022年5月起强制实行,ClassD、ClassC、ClassB和ClassA灭菌类将分别按2025年5月、2026年5月和2027年5月作为强制实行期限。新法规IVDR对IVD产品分类规则分类更为复杂、严格,导致产品重新分类后的注册周期延长、注册费用提升。同时,新法规IVDR对制造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制造商责任并加强了对产品上市后监管要求。新法规IVDR实施后,将对公司现有的ODM业务模式产生一定影响,对部分有能力继续作为“合法制造商”的ODM客户来说,将面临更严格的资质审查和监管要求;而对另有部分自身规模较小、能力有限的ODM客户来说,可能无法继续满足作为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故考虑选择转换为进口商或分销商的模式与公司合作。另外,还有部分客户因其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不足,不能满足新法规IVDR的要求,无法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行业,逐步被市场淘汰。在新法规整体趋严的监管形势下,ODM客户是否能持续满足作为“合法制造商”的文件和体系等监管要求,或转换为进口商或分销商后与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否能长期持续,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在全球经济动荡大变革的形势下,企业将面临新的不稳定、不确定和难以预料的因素。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导致关税壁垒,企业面临美国市场准入难度增加的风险;经济衰退或金融市场动荡可能导致医疗机构预算缩减,减少对体外诊断设备和试剂的采购等等。

  1、本报告期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 14.83%,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海外营销渠道不断拓展,致使境外销售稳步上升所致;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67.50%和 61.67%,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在“控本、增效、提质”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公司的净利润显著提升;

  3、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长 1,230.67%,主要原因为 2023年一季度受新冠销售回款和采购付款未同期导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数据异常所致;报告期内的经营现金流量净额趋于正常; 4、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非后的每股收益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 67.54%和62.16%,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净利润增长所致。

  2024年度,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如下:

  公司具备了完整的抗原、抗体、酶等诊断试剂所需生物活性原料的研制和生产能力,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开展新产品研发和现有产品的原料稳定供应。公司通过对抗原抗体的自主研制,实现了对部分生物材料的进口替代,推动了国内行业核心原材料的原创性开发。

  依托自主研发的生物原料,公司在降低成本同时能够提升产品质量,并减少对上游核心原料商的依赖,给产品带来了极大的成本优势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市场和客户的产品需求,公司能第一时间快速开发出产品所需的生物原料,为产品的持续创新发展注入了新动力。报告期内,基于自主开发的原料,公司研发出包括依替氮卓抗原抗体、地芬诺酯抗原抗体、噻奈普汀抗原抗体、舍曲林抗体等检测试剂产品,均为全球首创。

  公司自主研发的多项生物原料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现自产可使用生物原料超300多种,其中24项为国内首创原料。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管理和研发经验。公司十分注重人才的储备和结构的优化,通过自我培养和外部引进,公司已拥有一大批资深技术专家和管理人才,掌握丰富的生物原料技术、体外诊断试剂细分领域的研发生产与管理经验。公司的研发人员结构合理、研发队伍稳定,并通过与行业内知名专家以及与客户合作的方式,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的实验研究和技术攻关创新工作,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并在行业中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飞先生从事POCT行业20多年,长期专注于POCT业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主持了十多项国家级、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九五”攻关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对POCT行业市场趋势和产品技术发展方向的把握有较高的敏感性和前瞻性。

  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引领下,公司每年持续研发投入以及研发创新,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提升产品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获得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196项,其中发明专利35项、实用新型专利78项、外观设计专利73项、软件著作权10项。

  公司运用POCT技术平台掌握的多项核心技术成功开发了一系列POCT产品,多项产品立项早、开发快、迅速实现产业化,并先于同行业公司上市。公司产品涵盖毒品及药物滥用检测、传染病检测、妇女健康检测、肿瘤标志物检测以及心脏标志物检测等多个系列,产品种类齐全,形态多样,覆盖面广,目前已上市产品已达1400余种。同时时间分辨免疫荧光系列、生化检测系列和化学发光检测等技术平台的各产品系列也陆续产业化,逐渐成为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以POCT差异化应用为依据,搭建起满足不同检测服务机构需求的产品结构,可为客户提供多样的POCT快速诊断解决方案,最终服务于国际市场的医院、药店、国家实验室、警察、军队、海关等多种渠道,形成了对POCT市场全面纵深的覆盖。公司目前已获得认证或注册的快速诊断试剂产品可以应用于多种疾病的临床诊断,在医疗诊断方面的应用领域较广。除了通过临床验证可用于医疗的产品之外,公司还完成多种时间分辨荧光免疫诊断试剂的研发,可以应用于动物疫病检测、进出口检验检疫等多个领域,产品覆盖面大,应用范围广,能够满足国际市场各类客户的不同需求。公司丰富的产品线为下游客户提供了多种选择,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进而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公司业绩。

  2015年至今公司每月基本都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在POCT领域较为罕见。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上市产品107项。新产品的上市,开辟POCT增量市场,并带动常规产品的销售。公司具备较强的科研成果转化能力,能在短时间内将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产品,实现产业化规模,推动POCT快速诊断技术不断创新突破,为体外诊断试剂行业向中高端领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公司一贯重视产品质量管理控制,采用各项先进的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不断建设完善公司质量体系。公司已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8年,公司零缺陷通过美国FDA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并取得了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日本、澳大利亚等在内多个国家认可的 MDSAP医疗器械单一审核程序

  (MedicalDeviceSingleAuditProgram)认证,成为国内较早通过该项认证的企业之一。2022年7月,公司顺利获得了德国TüV:SüD颁发的欧盟IVDR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同时取得了StrepA、FOB、Rota&Adeno combo、H.Pylori Antibody、Syphilis等5个产品的IVDR认证,是国内首批获得欧盟新法规IVDR证书的企业之一。2024年5月,公司新取得包括cTnI、Malaria、H.pylori Antigen、Multi-Drug等共计231个产品的IVDR认证,涉及临床化学,传染疾病,免疫学等多个产品类别。截至2024年末,公司及子公司已累计取得IVDR认证产品283项,是同行业内拥有IVDR产品数量较多的企业。公司也多次接受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方审核机构和客户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等,均满足相关质量体系考核的要求。

  公司严格按照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质量手册》,规定了公司整体的质量控制目标、组织机构、职能分配等,并制订30余项程序控制文件对各个环节进行管控,形成了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等为基础的各层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生产研发的各个环节及针对每个生产的具体产品均制订了标准操作流程,对产品全流程进行严格的程序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保证了公司产品质量稳定、安全可靠。

  公司采取的是全球化布局以及分散型客户战略,产品远销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合作客户超2000个,境外销售占比近95%。公司新产品在欧美等高端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欧洲市场毒品检测产品具有绝对优势。在POCT毒品检测、传染病检测等细分领域,能与国际巨头相竞争;传染病检测试剂被用于东南亚等地区的政府、海军医院;心肌肌钙蛋白I、A族链球菌等检测试剂销往世界500强企业,公司客户在体外诊断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司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未来在国内市场的拓展。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国内医疗器械备案/产品注册证共9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已取得国内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35项。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共39项,其中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13项,外观设计专利14项,软件著作权6项。截至报Kaiyun官方入口告期末,公司累计获得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196项,其中发明专利35项、实用新型专利78项、外观设计专利73项、软件著作权10项。

  1、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866.62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募投项目35,924.72万元。

  2、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8,843.66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在建项目63,127.99万元。

  3、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3,697.07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回购股份17,507.25万元。

  4、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350.88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节余募集资金累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350.88万元。

  综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116,559.96万元,节余募集资金累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350.88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57,543.4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45,415.86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汇兑损益等12,127.55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收回的理财产品金额为43,000.00万元。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杭州竞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23.33%的股份,杭州群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8.95%的股份,高飞直接持有公司7.84%的股份,上述三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50.1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高飞直接持有公司7.84%的股份,通过群泽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8.95%的股份,通过赛达投资间接控制公司2.64%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9.43%的股份;赵华芳通过竞冠投资间接控制公司23.33%的股份,二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52.76%的股份,并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